據我觀察,台灣獨立建國的立憲活動要切忌下述兩種傾向。
第一,試圖透過强調種族生理特徵,把種族的特殊性作爲獨立建國的一項價值基礎。這種傾向的危險性,可以歷數如左:首先,獨立建國本質是一項屬於精神領域的事業,而不是生理範疇的問題。把種族生理特徴作爲基礎,將極大削减獨立建國的政治意義和精神價值......同一種族的人可以分屬不同國家,同一個國家也可以有諸多不同種族......
第二,把獨立建國視爲台灣內部某一族群的專利,以至於特權。我們已經討論過,台灣的族群撕裂是國民黨權威統治時期,留給台灣命運的一個毒咒;台灣至今還沒有走出這個歷史的陰影...... ──袁紅冰《台灣大國策》
據我觀察,台灣獨立建國的立憲活動要切忌下述兩種傾向。
第一,試圖透過强調種族生理特徵,把種族的特殊性作爲獨立建國的一項價值基礎。這種傾向的危險性,可以歷數如左:首先,獨立建國本質是一項屬於精神領域的事業,而不是生理範疇的問題。把種族生理特徴作爲基礎,將極大削减獨立建國的政治意義和精神價值......同一種族的人可以分屬不同國家,同一個國家也可以有諸多不同種族......
第二,把獨立建國視爲台灣內部某一族群的專利,以至於特權。我們已經討論過,台灣的族群撕裂是國民黨權威統治時期,留給台灣命運的一個毒咒;台灣至今還沒有走出這個歷史的陰影...... ──袁紅冰《台灣大國策》